联储润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宣导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选择联储润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您提供金融相关服务!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清廉金融环境,现将我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告知您,请您知悉并监督执行:
一、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员工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全体员工在开展投资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务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三条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倡导廉洁从业理念,营造崇廉拒腐的文化氛围,将廉洁文化融入公司经营理念,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四条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宽严相济,惩前毖后;
(四)问题导向,重证据、重调查;
(五)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公司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人员开展廉洁从业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查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统一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公司董事会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监事对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股东、董事、监事落实廉洁从业规定的告知、辅导、宣传工作,以使股东、董事、监事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
第九条 风控与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并通过业务利益冲突审查、敏感信息流动管控、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廉洁从业培训教育等措施,对公司及员工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廉洁从业要求执行情况履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系统评估和识别本公司工作环节中的廉洁从业风险点,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形成对应业务或职能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相关自查情况留档备查,并按母公司统一要求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公司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履行开展投资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具体廉洁从业要求的落实、管理及监督职责,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廉洁从业教育,并将廉洁从业纳入日常培训,确保所有人员了解掌握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母公司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招待、费用支出廉洁管理要求,按母公司有关制度统一要求,将全体员工廉洁从业纳入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母公司关于对外招待、费用支出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具体标准要求,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严禁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将全体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工作管理、考核体系,组织对全体员工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离任、薪酬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并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落实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并要求新员工入职时及全体员工每年定期签署廉洁从业承诺。员工因廉洁从业问题被开除或辞退的,或被证监会系统以外单位追责的,公司得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业务,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采取要求其退还与违规行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等问责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加强对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廉洁风险防范,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公司应当加强与第三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程序。如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论证委托、聘用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履行对本部门及人员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具体廉洁从业要求的落实、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三章 廉洁从业行为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及员工在开展投资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务,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员工按照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发生的营销支出,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二十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员工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员工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提供商业贿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员工在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员工在销售产品或开展投资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直接或者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九)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条所称的投资业务包括指一级市场产业投资业务、上市公司定增业务、并购业务等股权投资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公司及员工从事投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断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和风险防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珍视行业声誉。
公司应当将利益冲突审查机制贯穿投资业务全流程,对从业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形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告知其股东、出资人、客户等相关方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并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工作及对外交往中,各部门及员工如有收到礼金、礼品的,应第一时间报告部门领导,并按公司规定上缴综合岗登记、保管,统一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纪律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设立廉委会、廉委会秘书处及专门邮箱ljcy@lczq.com 负责受理对内外部人员涉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腐败及侵害公司利益等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廉洁从业事项报告要求。对《廉洁从业规定》等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廉委会提交临时报告。对发现存在《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廉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及员工存在违反监管、自律组织、以及本制度关于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并调查属实的,根据监管规定及公司有关问责管理制度进行问责处罚,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按规定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报纪委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员工主动报告、上交收到的礼金、礼品的,免予处罚;员工主动坦白公司没
有掌握的涉嫌廉洁事项的,由廉委会视情况予以减免、减轻处罚;隐瞒、对抗内外部检查的,从重、从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廉洁从业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格保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与廉洁从业检查事项或者被检查对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于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泄露被检查对象及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严格问责。
第三十二条 廉洁从业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在有关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由档案管理员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风控与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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